企业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这里是针对债务人来说的,假设债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有11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是债务重组利得,这部分所得没有现金来缴税。所以,第一年先交(100+1000/5)×25%=75万元所得税,以后每年纳税调增200万元所得,就是每年再交200×25%=50万元所得税。实质上就是让企业分期递延纳税。与会计上债务重组利得一次性计入损益,产生税会差异。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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