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手段:通过市场和政府职责分工,明确收入分配的范围和界限。
加强税收调节:全社会范围收入调节;
转移支付:将资金直接补贴给地区和个人;
公共支出:提供社会福利(如公共卫生防疫、福利设施与服务、保障性住房)等进行的收入分配,在受益对象上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1)税收。税收作为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最常用的手段,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发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职能,尤其是一些具有所得税和财产税性质的税种,可以起到直接调节个人收入与财富水平的作用。此外,对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费的产品或劳务课以重税,而对低收入者普遍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免税、甚至给予价格补贴也是普遍采用的办法。
(2)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是指将财政资金直接地、无偿地分配给特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作为一种直接的收入分配方式,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来改变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一般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和支付范围。具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各种专项拨款和各类补贴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中的一些支出项目,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也具有转移支付性质。
(3)公共支出。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向公众分配社会福利,也可对收入分配结果起到调节作用。例如,通过政府直接投资或给予补贴的方式,为那些能够使低收入家庭普遍获益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提供资金,从而提高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除上述带有普遍性的财政手段外,根据现阶段面临的实际情况,我国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有针对性的财政措施和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如针对我国城乡收入差别较大的问题,政府在增加“三农”投入、强化支农、惠农及强农政策的同时,为农民培训就业技能,多渠道扩大农村居民转移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另外,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提高;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等,对于改善我国低收入者的生活状况以及缩小贫富差距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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