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指的是接受对方企业委托代其进行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实际上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而企业的资产指的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受托代销商品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受托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被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当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确认存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判断与该项存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其中,与存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造成的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存货滞销、毁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与存货所有权相关的报酬,是指在初步该项存货或其经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其他存货时获得的收入,以及处置该项存货实现的利润等。
通常情况下,取得存货的所有权是与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例如,根据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取得现金或收取现金的权利)的存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已不能再流入本企业,此时,即使该项存货尚未运离本企业,也不能再确认为本企业的存货。又如,委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委托代销的商品仍应当确认为委托企业存货的一部分。总之,企业在判断与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时,主要结合该项存货所有权的归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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