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转委托代理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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