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抵押权有哪些

来源:高顿教育 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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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国
杨志国
金句讲师、会计学硕士

高顿会计学院讲师

问题解答:
特殊抵押权有最高额抵押、共同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
特征
A、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C、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D、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A、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C、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共同抵押:指为同一债权的担保而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者动产上设定的抵押。作为共同抵押的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可以是一个抵押人的财产,也可以是不同抵押人的财产。
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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