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高顿教育 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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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国
杨志国
金句讲师、会计学硕士

高顿会计学院讲师

问题解答: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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