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物资不包括无形资产。财产物资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以及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资料扩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问题所述情况,公司所持有的发电上网指标不属于上述应征收营业税的无形资产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同时也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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