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是什么

来源:高顿教育 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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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国
杨志国
金句讲师、会计学硕士

高顿会计学院讲师

问题解答:
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是一般纳税人(假定适用税率为16%)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再进行销售的,增值税=销售价/1.03*2%;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固定资产抵扣了进项税,再进行销售的,增值税=销售价/1.16*16%;购进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再进行销售的,增值税=销售价/1.03*2%;购进固定资产既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法进行区分的,固定资产再出售时,增值税=销售价/1.16*16%。
资料扩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
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
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
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
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
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
额准予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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