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原始凭证不可外借。根据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1996]19号第55条第4款“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过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若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理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且要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批准了肯定也可以,而且实际工作中规范的规定“不得外借”,只能批准后复印,这根本行不通。这是因为我们的税务机关、检查机关、工商部门等都可以根据各自的规定直接提取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的种类很多,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原始凭证按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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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原始凭证的种类很多,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原始凭证按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自制凭证按其反映业务的方法不同,又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一次凭证如“现金收据”、“银行结算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发货票”等、累计凭证如“限额领料单”等。汇总原始凭证如“发料汇总表”、“工资结算汇总表”等。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供应单位的发货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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