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形式、不论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资料扩展: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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