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是会计体系的重要分支,它是运用会计专门方法对政府及其组成主体(包括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等)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核算、监督和报告。
1.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
2.2014年8月,新修正的《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我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
资料扩展: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政府会计是指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和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不同,政府会计的内涵也有一定差别。本文将政府会计界定为是一门用于确认、计量、记录政府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的情况,报告政府公共财务资源管理的业绩及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专门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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