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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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火爆,表现很好的甚至一般的GP都有LP追着给钱。然而,这种美好的时光稍纵即逝。2008年9月以来,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都遭受了多年未见的金融海啸冲击。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经济周期的下滑,也开始出手谨慎。与此同时,PE的LP对项目资金投向的干涉也越来越多,中国的GP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
中国式PE(私募股权投资)治理结构仍处在初级的“妻管严”阶段,即LP(有限合伙人)希望更多地参与GP(一般合伙人)负责的投资管理。PE界人士表示,由于金融风暴的来临,中国LP与GP的地位将更为不平衡,LP将更多地干涉GP的投资,业绩不好的GP将受到打压,中国LP与GP走向真正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各安其位的国际通行模式,将不得不被推迟两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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