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从根本上讲,不征税收入指那些本身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的收入。
免税收入,则是将那些已经纳入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纳税义务予以免除。
由于不征税收入本身不属于计税项目,所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及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免税收入就不存在这种束缚,也就是说,免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及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资料扩展:
在国外,捐赠的款项都会计入免税范围或退税,在国内,捐赠的对象必须得是政府认定或指定的国有非盈利组织或基金,才能进行免税,其他任何民营或私营组织或基金都不会免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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