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
(1)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
(2)计算公式:抵免限额﹦境外某国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我国税率。
资料扩展: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包括:1、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2、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特许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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