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原始凭证包括企业采购时取得的发货票、出差人员报账时提供的车船、住宿票、货物运单、银行的收账通知单等。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或是能证明物品来路的最初证明。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凭证的名称: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
2、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证明经济业务是否确实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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