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确认减值损失后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三)减值准备转回的处理原则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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