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制度功能有转移财产、管理财产、融资功能和协调经济关系功能。
(1)转移财产(基本功能)
转移财产是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
(2)管理财产(基本功能)
管理财产是指信托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财产管理经验与能力,为受益人的利益经营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3)融资功能(基本功能的延展)
融资功能是市场对信托需求进一步挖掘的产物,由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通过办理资金信托实现资金的归集。
(4)协调经济关系功能(基本功能的延展)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在开展信托业务中要与诸多方面发生经济往来,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通过为经济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居间、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发挥沟通和协调各方经济联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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