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背书是指转让票据时,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需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否则称不记名背书。背书转让后,背书人需承担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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