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来源:高顿教育 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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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国
杨志国
金句讲师、会计学硕士

高顿会计学院讲师

问题解答:
  用益物权可能适用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实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偿请求权:实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用益物权的种类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以上就是【用益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高顿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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