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顺序是什么

来源:高顿教育 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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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国
杨志国
金句讲师、会计学硕士

高顿会计学院讲师

问题解答: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顺序: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例外规定
  (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⑤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顺序是什么】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高顿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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