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在于范围不同、概念不同。
范围不同:
1.抗辩权范围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其他法律规定等。
③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形成权、身份法上形成权、程序上形成权。
(1)财产法上形成权
②债权上的形成权:包括追认权、解除权、变更权、抛弃权、免除权、撤销权等;
②物权上的形成权:包括物权的抛弃权、典权回赎权等。
(2)身份法上形成权
①纯粹身份性质的形成权,包括婚约撤销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等。
②身份和财产性质兼有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抛弃权、受遗赠人对受遗赠权的抛弃权、遗产分割权等。
(3)程序上形成权
①以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为标准,可以将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②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概念不同: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形成权是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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