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担保物设立生效方式不同、对担保财产孳息的收取约定不同。
1.担保物设立生效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和动产质押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占有担保财产。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占有担保财产。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资产。
2.对担保财产孳息的收取约定不同。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此在合约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动产抵押,只有在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
2.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
3.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其内容包括: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3.禁止约定“绝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以上就是【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区别】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
高顿中级会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