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不能二次质押。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标的有保管的义务,而不能对质押标的再次质押,如果再次质押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2.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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