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目前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用益物权。尚未规定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2.《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3.用益物权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即可独占地、排他性地支配标的物,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有权人,均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
4.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均为限制物权,但前者取向于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后者取向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4)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其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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