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营业外收入(扣除应缴税金后的净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消费税(包装应缴消费税货物的)。
注:应交增值税=【押金/(1+包装货物的增值税率)】*包装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
应交消费税=【押金/(1+包装货物的增值税率)】*包装货物适用的消费税率
没收逾期未退的押金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比照无法收回的应付账款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
1.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
“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l年为期限。
包装物押金是含税收入,在并人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应纳增值税款。
2.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如借入单位因物资损坏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时,借出单位可以用押金抵补损失。按照现行产品税、增值税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征税,但对企业逾期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转作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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