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生效的条件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4.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5.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6.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2.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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