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需要通知债权人。但是转让抵押物一般不需要债权人同意。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
2.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
3.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抵押合同内容包括: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3.禁止约定“绝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权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3.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4.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法律快车提醒您,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5.最高额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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