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书写清楚规范、编号连续、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制及时、统一格式。
1、记录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要求,以及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或伪造凭证。
2、内容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核,签名盖章。
3、手续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清楚、规范
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
5、编号连续
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及时
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8、统一格式
一般情况下,诸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类的原始凭证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监制,一般发票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监制。
关于记账凭证附件的要求、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装订要求以及保存期限规定等,这些具体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也有详细规定,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虽然发票是常见的原始凭证之一,但会计法并未明确规定原始凭证必须是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