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应当是编制收款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填写日期与原始凭证填写日期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记账凭证应及时填写,但一般稍后于原始凭证的填写。
收款凭证填制方法:
(1)凭证左上角“借方科目”处,按照业务内容选填“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2)凭证上方的“年、月、日”处,填写财会部门受理经济业务事项制证的日期;
(3)凭证右上角的“ 字第 号” 处,填写“银收”或“收”字和已填制凭证的顺序编号;
(4)“摘要”栏填写能反映经济业务性质和特征的简要说明;
(5)“贷方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栏填写与银行存款或现金收入相对应的一级科目及其二级科目 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6)凭证下边分别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7)“记账”栏则应在已经登记账簿后划“√”符号,表示已经入账,以免发生漏记或重记错误。
(8)在最下面的财务主管,记账,出纳等处,需要相关人员签字或其签章。上图中的单据的个数,以及凭证的编号都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