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有:政治思想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外语、计算机及专业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论文、著作条件;破格条件;附则。评定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精通会计政策,通晓国际惯例,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新动态等与全国高级会计师评定标准一样。
专业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具体如下: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内大型企业或达到大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具有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事业单位收入达到大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处理财务管理的复杂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具有解决所从事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和突破,为本地区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由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编写(制订)全国、全省、大型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并得到务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
2、组织、指导全省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
3、在本专业、本岗位业绩突出,取得“河北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