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一、合理低价法的试用范围
亏本经营对招投标双方都是不利的,所以合理低价应该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一些大宗的采购、工程项目,或者一些设备、原材料的采购,都可以用这种方法。合理低价的关键之一是确定相关的计算系数和基准价的计算公式;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和评分原则通常在招标文件里说明,在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二、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内容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合理低价评审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是由其自身的优点所决定的:首先是规范的建筑市场所要求的,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最大限度的提供和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是合理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见,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体现了业主的意愿,有效促进了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它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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