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采用哪一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公民之间的借贷等。[1]
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拓展资料:
法律行为中的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特征:
法律性
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社会性
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以上就是【不要式法律行为是什么】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知识,欢迎大家前往
高顿教育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