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少于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保证在出票日到支付完毕这段时间,其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的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足够。
否则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空头支票,顾名思义,是指不能兑现的支票,也比喻不准备实现的诺言。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空头支票:一是收款人持支票到银行进账或托收时,出票人没有足够金额用于支付票款的;二是出票人在支票上的预留印鉴与银行的预留印鉴不符的。
《票据法》第102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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