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核算方法怎么变更

来源:高顿教育 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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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国
杨志国
金句讲师、会计学硕士

高顿会计学院讲师

问题解答:
存货核算方法变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下一纳税年度再按税务机关的决定加以改变,在本纳税年度内则不得改变。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以下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扩展资料:
存货发出计价的计算方式:
加权平均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1、加权平均法,又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本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公式为:
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期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实际成本=本期发出存货数量*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期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本期发出存货实际成本
加权平均法较上述两种方法简便,有利于简化成本计算工作,但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和控制。
2、移动加权平均法。它是指在每次进货以后,立即为存货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作为下次发货计价基础的一种方法。
公式为:
加权平均单价=(收入存货前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期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收入存货前结存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实际成本=本期发出存货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能够使管理当局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但由于每次收货都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价,计算工作量较大,对收发货较频繁的企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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