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及现金之外的结算方式均为非票据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信用卡、信用证等。非票据结算方式方便简单,节省时间。
汇兑: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2)我国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3)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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