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摊销是新准则规定商誉确认后,持有期间不再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要求,企业如果拥有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价值直至转销为零所用的时间。一般按两种年限摊销:
1、按法定有效使用期限摊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IAS22)中规定摊销期限上限为5年,同时指出,即使出现特殊例外的情况,也只能以20年为限;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摊销期限上限为10年,美国规定摊销期限的上限为40年。
2、按受益年限摊销。商誉摊销期限应充分考虑其经济年限和技术年限确定分年限的区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摊销期限。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建议,各公司在确定摊销期时,要斟酌的“有关因素”为:
“a.法律、规章或合同上的规定,可能会定下了最长寿命的期限;
b.展期或延期的规定,可能会改变寿命的特定期限;
c.陈旧过时、需求、竞争和其他经济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减少寿命;
d.寿命可能和个人或一组雇员的估计服务年限相同;
e.竞争对手和其他方面的预期行为,可能会使竞争优胜受到限制;
f.看来显然是无限期的寿命事实上可能期限是不确定的,因而其利益不能合理地予以规划;
g.一项无形资产可能是许多具有不同有效寿命的个别因素的混合体。”对商誉摊销期限还应不断地进行评价,以确定后来发生的事件和情况,是否构成修订估计寿命的根据。如果估计寿命变动了,则尚未摊销的成本应按修订的年限摊销。
对商誉摊销期限各国规定不相同,如英国规定按使用年限摊销或与公积金抵消;法国规定受法律保护价值部分用调整法摊销,不受法律保护价值部分用平均法摊销;德国规定从下一年度起按4年摊销或按使用年限摊销;日本依商法规定从下一年度起最长5年内摊销,但实务中摊销期最长达40年;西班牙规定在10年内摊销,若摊销期超过15年须在附录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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