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普通合伙企业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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