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什么

来源:高顿教育 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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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国
杨志国
金句讲师、会计学硕士

高顿会计学院讲师

问题解答: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实践合同。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5.经许可合同才生效。
6.多重买卖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当自合同成立时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让合同继续有效,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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