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债权投资是核算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其他债权投资可按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其他债权投资属于资产类科目,指的是一种投资于债权的投资方式。
公司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如超过1年以上(不含1年)的委托贷款等,应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设置"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此外,公司还应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两个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进行其他债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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