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的方式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一般会产生特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的特征
“式”虽然在客观上是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但实际上与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联系。因为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复杂多变性,而且极具时效性,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其进行过多的形式上的限制。但现代法的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人权原则的普遍性,又要求法律不得不对某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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