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红线
30%是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的要约收购红线。《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之相应,称“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012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对触及30%红线之后的公司行为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表示,本次修订的意图在于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东持股达30%之后,既可以发起要约收购,也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2%的比例继续自由增持。
此前,30%的要约红线对大股东进一步增持或收购确实具有很大的阻滞和约束作用。大股东持股达30%拟再进一步增持,就必须发出要约,而由于要约价格又不得低于此前6个月内收购所支付的最高价,由此要约收购的成本极高。当然,《收购办法》也规定了无需采取要约收购的“爬行增持”条款,但大股东持股30%后,需等待间隔一年时间,之后的每12个月内才可爬行增持不超2%股份。
不过,目前30%的要约红线对大股东进一步增持基本没有什么约束作用。为什么,因为2015年7月证监会出台《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大股东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可不等待12个月立即增持2%股份。爬行增持再无一年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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