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分类
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期前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提前进行追索的权利。
期后追索权
期后追索权也称为到期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已届付款日期,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而遭拒绝或不获付款时而行使的追索权。
票据在到期日被拒绝付款、不获付款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最一般、最主要的原因。
再追索权
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票据在到期日被拒绝付款、不获付款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最一般、最主要的原因。在通常情况下,除票据法有特别规定的外,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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