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这包括: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广义责任
票据责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当事人根据票据行为或者法律观点而承担的票据义务,如《支付结算办法》第209条观点:单位、个人和抑或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结算办法》第5章观点的责任大多也属于这种票据责任。
狭义责任
狭义的票据责任是《票据法》第4条、第44条、第70条、第71条等观点的: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应当对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这里的责任与义务的内容是一致的。本文所指的票据责任是指狭义上的票据责任。而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不等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二者的内容并非一致。票据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具体来说,二者可作四点区分。
票据责任具有双重性
票据责任具有双重性,而民事责任则不具有双重性。票据责任的承担者,即票据债务人,具有付款和担保的双重责任。这时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所决定的。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使得产生于同一票据上的众多票据行为彼此独立,互不影响,互不依赖,即使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受任何干扰和妨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使得票据行为一旦要式具备,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问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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