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入股是在投资活动中,投资人投资一定数额的款项获得被投方企业的公司股权或合伙份额,以期获得一定的收益分成。为了明确投资方和被投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会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书,就投资价格、付款、投资方的特殊权利、被投方的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内容进行约定。
优先股,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融资工具,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由于其收益固定、风险低,优先股对厌恶风险的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着比普通股更大的吸引力。对于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融资不必像债券一样还本付息,这大大增强了公司融资的灵活性,拓宽了公司融资的渠道。优先股是“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权利的股份”的总称。
西方国家公司法普遍允许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要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来设计、发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股票。这些股票可以在盈余分配、转换权、表决权、回赎权等方面相互区别。每种股份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章程或发行合同具体规定,公司法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规定优先股权利及其限制的相关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发行合同、股东权证等统称为优先股合同。设计不同种类股份最原始的动机在于考虑到当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股东的分配请求时,受偿顺序在先的股东可以得到约定的数额,而受偿顺序在后的股东则可能一无所获。所以受偿序位的先后实际上决定了风险的大小以及权利实现的圆满程度。优先股虽然相对于普通股有一定的优先性,但一般不认为其违反“一股一表决权”的基本原则。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优先股都没有表决权,可以将其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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