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活动中,投资人投资一定数额的款项获得被投方企业的公司股权或合伙份额,以期获得一定的收益分成。为了明确投资方和被投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会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书,就投资价格、付款、投资方的特殊权利、被投方的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内容进行约定。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普通股,优先股属于盲点,201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优先股发行分公开、非公开两种方式,其高顿开发行仅限上证50指数成分股、发行优先股收购或吸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回购普通股等三类情况。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独立性、内控健全、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分红情况符合监管规定、会计合规、募资用途合规;2、发行优先股规模不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筹资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须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否则,仅可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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