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回购:可回购优先股亦称为“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的对称。公司可按约定的条件在股票发行一段时间以后,以一定价格购回的优先股。
优先股的回购方式有:
(1)溢价方式: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是,这样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
(2)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3)转换方式: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通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收回优先股的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在发行优先股时.公司大多会设计回购条款。我国优先股的试点发行一定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优先股回购国务院《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强调了这一点。对此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公司法》与章程的关系。如果将优先股的回购条款写人《公司法》.优先股回购则必须对《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进行重新界定。优先股问购条款作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规定,虽然在现行的《公司法》中较多地体现了契约自由主义,但仍是强制性的规定较多,授权性的规定较少。优先股回购而今后《公司法》会朝着何种方向发展,是否是授权性规定为主,强制性规定为辅,多授权于公司章程,则仍需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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