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1、营业税的纳税人有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从事上述业务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会有差异,税率在3%到20%不等。
3、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兼营应税劳务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这些企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的单独机构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没有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除此以外,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是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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