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质押
应收债权质押是以应收债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因债权固有的交换价值,尤其适合构成质押标的,故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最普遍形式。
债权质押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
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
应收债权如何质押
1、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2、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作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3、但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关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给普通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空间。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来设定质押,也得到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等的立法承认。
4、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就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仅就质权的实现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款项进行优先受偿。但是,应收账款本身即为债权,债权可以以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直接变现,如在行使质权时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则质权可以直接实现,如再通过将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从而实现质权的,只是徒增质权变现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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