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工作程序
登记债权
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的确认与执行
剩余财产分配
公告公司终止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的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的原因以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公司的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者。
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公司清算步骤: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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