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资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董监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促使董监高依法为公司的利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所以明确董监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公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个法律条文的规定,认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例如挪用公司财产、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违背忠实义务情形;二、损害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职务行为,广义的违法就是指违反有效的全部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内部法律,违反公司章程的,同样不被允许。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四、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例如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其主观上可能更多的是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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